(2013)海刑初字第26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张×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2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海刑初字第264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2,女,1976年9月22日出生。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7月3日被羁押,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辩护人王楠,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3)2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2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晏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2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27日,被告人张×2在其位于本市海淀区祁家村东平庄出租房的成人保健品店内销售“伟哥百分百”1粒、“阴茎增大丸”1粒。经检测,上述物品均含有西地那非西药成分。同年7月3日,被告人张×2被抓获,后在其成人保健品店内,起获“伟哥百分百”8粒(4盒)、“阴茎增大丸”106粒。上述事实,被告人张×2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2的供述,证人牛×、谢×、付×、张×1的证言,北京市微量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检测报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2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2犯销售假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2已经着手实行部分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比照既遂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2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日起至2013年12月2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尹鹏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亓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