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徒非诉行执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镇江市丹徒质量技术监督局与谢斌行政处罚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镇江市丹徒质量技术监督局,谢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徒非诉行执字第00183号申请执行人镇江市丹徒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镇江市丹徒新区广场西路161号。法定代表人刘镇,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文群、颜圳杰,系该局干部。被执行人谢斌,男,1976年9月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镇江市丹徒质量技术监督局与被执行人谢斌行政处罚一案,镇江市丹徒质量技术监督局(徒)质监罚字(2012)第0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徒非诉行审字第013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7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谢斌经济困难,银行无存款,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镇江市丹徒质量技术监督局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谢斌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5100元未能执行到位,申请执行费430元未能收取。申请执行人镇江市丹徒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求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镇江市丹徒质量技术监督局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镇江市丹徒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可再次对(徒)质监罚字(2012)第0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戴瑞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