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吉高新民二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袭著春诉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袭著春,刘洋,周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高新民二初字第14号原告:袭著春,男,1955年3月13日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高颖,吉林屹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洋,男,1979年2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周红,女,1982年1月3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系被告刘洋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袭著春与被告刘洋、周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袭著春承担。审 判 长  刘少华人民陪审员  王庆年人民陪审员  付永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