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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邻水民初字第44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郭树发与被告邻水县龙安镇鸿发页岩砖厂、谭居文、甘元明、廖在金、许方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树发,邻水县龙安镇鸿发页岩砖厂,谭居文,甘元明,廖在金,许方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邻水民初字第4422号原告郭树发,男,汉族。被告邻水县龙安镇鸿发页岩砖厂。法定代表人文瑞华,该厂厂长。被告谭居文,男,汉族。(该厂负责人)被告甘元明,男,汉族。(该厂股东)被告廖在金,男,汉族。(该厂股东)被告许方贵,男,汉族。(该厂股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树发与被告邻水县龙安镇鸿发页岩砖厂、谭居文、甘元明、廖在金、许方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树发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树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树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10元,减半收取1805元,由原告郭树发负担。审判员  杜慧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雷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