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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高法大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高法大民初字第119号原告:陈某某,女,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被告:江某某,男,1984年2月3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邮寄费60元,均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海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汤 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