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茂高法大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高法大民初字第119号原告:陈某某,女,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被告:江某某,男,1984年2月3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邮寄费60元,均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海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汤 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