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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铁知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南京优顺吉汽配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南京优顺吉汽配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铁知民初字第132号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济南经济开发区沃德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曾庆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大明,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优顺吉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仙林汽配城27幢2号。法定代表人刘孟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丽萍,女,汉族,该公司财务主管。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优顺吉汽配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 刚审 判 员  乔顺民代理审判员  邵静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刘溪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