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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祁民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祁民初字第791号原告张某。被告范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闫海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亢建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