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祁民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祁民初字第791号原告张某。被告范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闫海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亢建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