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顺庆民初字第38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王勤与胥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顺庆民初字第3802号原告王勤。委托代理人戴斌,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胥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勤诉被告胥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5元,由原告王勤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开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彭玉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