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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叙永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杜洪彬、罗鹏、罗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叙永刑初字第184号公诉机关叙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生于1992年3月10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4月2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叙永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男,生于1989年11月6日,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4月2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叙永县看守所。叙永县人民检察院以叙检刑诉(2013)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进琪、代理检察员李佳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4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因饮水问题与威鑫矿业公司发生纠纷,遂将一辆牌号为川eu1878的红色比亚迪轿车开至叙永县震东乡境内的威鑫矿业公司运输线上阻工。叙永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指派民警张某某、协警曾某某、左某某于当日18时42分到达事发现场进行处置。民警到达现场后,要求移开阻工小车,被告人李某某母亲袁某某便跪在民警面前要求解决吃水问题,被告人李某某趁机用拳头殴打民警张力豪致使其摔倒在地,被告人杨某某用脚踢摔倒在地的张力豪,造成张力豪头部受伤和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另查明,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医疗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元,被害人张某某已对二被告人作出书面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在庭审中也无异议,且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110案件信息、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户籍证明,伤情检查证明、伤情照片、现场照片、视听资料、情况说明,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受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袁某某、李某甲、左某某、曾某某、兰某某、王某某、邵某某、赵某某、蒲某某、陈某某的证言等证据材料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使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系初犯,自愿认罪,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保护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杨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二被告人的刑期从2013年4月2日起至2013年10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洪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