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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静民初字第42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逯燕丽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六四医院,天津市嘉禾弘基建材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逯燕丽,中国人民解放军464医院、天津市嘉禾弘基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静民初字第4211号原告逯燕丽,女。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464医院、天津市嘉禾弘基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逯燕丽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464医院、天津市嘉禾弘基建材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逯燕丽撤回对被告马继毅、马继会、马继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卢宝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郝志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