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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民初字第30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林米旺与周发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米旺,周发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民初字第3057号原告:林米旺,农民。被告:周发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米旺诉被告周发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米旺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按照规定申请缓交、减交和免交,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余 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傅建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