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南民初字第52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0-07

案件名称

厦门市永馨贸易有限公司诉福建禧来金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5213号原告厦门市永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83号之一,组织机构代码:61225268-X。法定代表人戴特名。委托代理人潘大兴,男,汉族,1964年4月23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系该公司职员。被告福建禧来金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安市英都镇阀门基地。法定代表人:洪亚美。本院于2013年9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厦门市永馨贸易有限公司诉与被告福建禧来金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厦门市永馨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永馨贸易有限公司以原告有意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市永馨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市永馨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清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雅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