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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盱桂民初字第05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于相云诉盱眙县河桥镇蒋郢村民委员会、梁会才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相云,盱眙县河桥镇蒋郢村民委员会,梁会才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盱桂民初字第0574号原告于相云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被告盱眙县河桥镇蒋郢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盱眙县河桥镇蒋郢村。法定代表人万久民,该村主任。被告梁会才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相云与被告盱眙县河桥镇蒋郢村民委员会、梁会才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相云于2013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相云的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相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相云负担。审判员  苏振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宝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