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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弋民二初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赵丰、雷德技术(芜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赵丰,雷德技术(芜湖)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弋民二初字第00211号原告: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被告:赵丰,男,汉族,1982年3月27日出生,住芜湖市弋江区。被告:雷德技术(芜湖)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赵丰、雷德技术(芜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7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苏元义人民陪审员  曹兴喜人民陪审员  解志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果附适用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