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任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武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任某,男,汉族,1981年4月12日生,山西省武乡县人,农民。被执行人魏某,女,汉族,1986年10月9日出生,山西省武乡县人,农民。申请人任某与被执行人魏某离婚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武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魏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任某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我院立案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魏某在武乡县邮政储蓄银行宝塔街营业所有可供执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魏某在你所的存款102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路士云执行员 武文军执行员 崔亮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郝东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