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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李民初字第20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4-11

案件名称

芦振华与孙立夏、尹静、索世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振华,孙立夏,尹静,索世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李民初字第2090号原告芦振华,汉族。被告孙立夏,男,汉族。被告尹静,女,汉族。被告索世国,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芦振华与被告孙立夏、尹静、索世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均无法送达,原告也未于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告可供送达的其他联系方式或地址。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导致本院无法送达,本案的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芦振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臧成华审判员  乔洪利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 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