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纳溪执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刘聚祥申请执行雷思勤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聚祥,雷思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纳溪执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刘聚祥被执行人雷思勤本院在执行刘聚祥申请执行雷思勤租赁合同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依据(2013)纳溪民初字第107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雷思勤尚欠申请执行人刘聚祥钢管19500米、扣件21000套,领取本裁定时已返还钢管8050.30米、扣件7579套,领取本裁定时尚欠钢管11449.70米、扣件13421套。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雷思勤暂无钢管、扣件可供执行,尚欠钢管、扣件须折算价值继续执行。本院已依法处置被执行人雷思勤所有的财产,但尚未处置完毕。现根据申请执行人刘聚祥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3)纳溪民初字第107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凭此裁定书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大鸣代理审判员 黄 荣代理审判员 易正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倪新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