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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桥初字第010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王卫军与石先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军,石先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桥初字第01085号原告王卫军,男,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石先坤,男,198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王卫军与被告石先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卫军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卫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50元,退回原告50元。代理审判员  刘晓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文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