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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执字第69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行与李彦民、王爱增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行,李彦民,王爱增,王念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69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行。负责人李成斌,任行长。被执行人李彦民。被执行人王爱增。被执行人王念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民二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0月14日向三被执行人下达了(2011)长执字第698号执行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将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被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9日已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李彦民的财产座落在长垣县长城文苑3期B幢2单元301号,房产号311115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赵排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鹤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