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执字第69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行与李彦民、王爱增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行,李彦民,王爱增,王念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69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行。负责人李成斌,任行长。被执行人李彦民。被执行人王爱增。被执行人王念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民二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0月14日向三被执行人下达了(2011)长执字第698号执行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将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被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9日已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李彦民的财产座落在长垣县长城文苑3期B幢2单元301号,房产号311115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赵排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鹤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