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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无民一初字第0238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周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查封)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2388-1号原告:周某某,女,住无为县。被告:张某某,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以被告张某某名义挂靠在无为县盛友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的北京现代牌皖BT53**号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查封。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某某所有的北京现代牌皖BT53**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骆俊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钱扬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