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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方民一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方民一初字第263号原告尹某某,女,197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中方县。被告丁某某,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中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2013年11月7日,原告尹某某诉讼与被告丁某某离婚,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其亲戚调解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龚仁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康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