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方民一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方民一初字第263号原告尹某某,女,197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中方县。被告丁某某,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中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2013年11月7日,原告尹某某诉讼与被告丁某某离婚,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其亲戚调解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龚仁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康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