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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岐民一初字第010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刘怀科、贾春锁,岐山县星宇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卫宁、岐山县交通运输局、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怀科,贾春锁,岐山县星宇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卫宁,岐山县交通运输局,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岐民一初字第01026号原告刘怀科,男,195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贾春锁,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岐山县星宇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卫宁,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卫宁,男,1973年6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岐山县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刘尚义,系该局局长。被告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世发,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刘怀科、贾春锁,岐山县星宇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卫宁、岐山县交通运输局、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怀科在接到受理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军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常海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