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民初字第23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非婚生子抚养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民初字第2346号原告李某,女,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建设路。委托代理人张杰,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某,男,197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建设路消防支队家属院。本院在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非婚生子抚养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林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铭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