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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经技区执字第51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威海双捷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市合庆纸箱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双捷纸业有限公司,威海市合庆纸箱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威经技区执字第514-1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双捷纸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威海市合庆纸箱厂。本院作出的(2013)威经技区商初字第2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付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执行标的额229158元,冻结、划拨被执行威海市合庆纸箱厂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姚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