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执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与龚仁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龚仁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11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负责人任胜喜,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龚仁国。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安民初字第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9月9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十日内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龚仁国在银行的存款XXXX元至安乡县人民法院帐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支行潺陵分理处,账号XXXX)。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蹇斯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学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