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济民一终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1-02
案件名称
李仲亮与赵复元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仲亮,赵复元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民一终字第9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仲亮,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苏道金,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复元,男,196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程振月,山东舜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仲亮因与被上诉人赵复元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平阴县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4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仲亮、赵复元所诉争的宅基地至今尚未确权,根据法律规定,李仲亮、赵复元是否拥有使用权应以政府确权为依据,本案属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李仲亮的起诉。上诉人李仲亮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原审判决中称本案纠纷“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理由:一、村集体对其所有的土地具有规划权。李仲亮的老房拆除后,平阴县人民政府以平政地(2004)96号文件规划给其75平方米的建设用地。此位置以南的25平方米土地属某村的土地,村委依据规划分配给李仲亮作宅基地使用,这是某村法定职权,其规划属有效法律行为,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二、李仲亮的宅基地是合法的,不能以未办证为由否定其合法性。按农村一般规划宅基地的程序,村委会执行规划,然后报经镇乡政府测量制图,再报经县人民政府颁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证。该25平方米土地已经规划给李仲亮,李仲亮已经有合法的使用权,赵复元非法侵占,显然构成违法。三、赵复元的侵权行为阻止和影响了李仲亮办理土地使用证。由于赵复元非法侵占和私自添加非法设施,造成了基层建设土管部门无法测绘和制图。土管部门现场测绘,准备为李仲亮颁证时,赵复元进行阻扰和干涉,这是造成至今未办证的原因。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确定赵复元侵犯了李仲亮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判令赵复元拆除非法设施,将侵占的宅基地归还李仲亮。被上诉人赵复元辩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理认为,因上诉人李仲亮对于涉案的宅基地使用权并未取得权利证书,其要求人民法院确定被上诉人赵复元侵犯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无事实依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应由政府部门进行确定,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车言江审 判 员 诸葛砚代理审判员 王立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