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执字第52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王慧芬与山东鲁花集团商贸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慧芬,山东鲁花集团商贸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字第5209号申请执行人王慧芬。被执行人山东鲁花集团商贸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宫旭洲,负责人。申请执行人王慧芬与被执行人山东鲁花集团商贸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海龙劳仲裁书(2012)字第8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山东鲁花集团商贸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在建设银行新港支行(账号:46001XXXXX)的存款19854.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 雄审 判 员 黄健雄代理审判员 张汉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昕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