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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郓执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山东金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郓城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金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郓城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郓执字第77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金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9442153-8。法定代表人孙培颖,董事长。被执行人郓城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7。法定代表人何雪峰,经理。本院受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的委托,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2)历城商初字第12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郓城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金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称被执行人郓城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了付款义务,双方纠纷已解决,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郓城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2)历城商初字第12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海峰审判员  李士刚审判员  张西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传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