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10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祝×与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11059号原告:祝×,女,1980年12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付立伟,北京四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男,1960年6月13日出生,现在北京市监狱服刑。原告祝×与被告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继良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祝×及其委托代理人付立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对被告谢×在北京市监狱进行了就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祝×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底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1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前了解不足,婚后感情一般。2009年12月18日,被告因犯贷款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谢×辩称:原告所述双方相识、结婚的情况属实。现被告认可夫妻感情已破裂,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底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1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09年12月18日,被告因犯贷款诈骗罪,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现被告在北京市狱服刑。现原告以被告违法犯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经询,被告认可夫妻感情已破裂,表示同意离婚。另查,双方无共同财产及住房。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但被告因犯贷款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该行为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双方同意离婚,本院准予。双方无共同财产及住房,离婚后的住房问题均自行解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祝×与被告谢×离婚;二、双方离婚后住房均自行解决。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祝×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杨继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