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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泊民初字第15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辉与曹立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辉,曹立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泊民初字第1508号原告张辉。被告曹立志,成年。本院在审理二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学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娜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