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西刑初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袁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西刑初字第912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1年3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3)8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裘少波、被告人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16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袁某在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袁浦街上的杭州联合银行南侧ATM机前,趁被害人李某离开之际,从被害人李某遗忘在该ATM机内且已输入密码的杭州联合银行卡(卡号为62×××76)中窃取现金人民币3000元,并将该银行卡取走。归案后,被告人袁某将上述赃款退赔给被害人李某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涉案银行卡也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郑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银行卡自助终端交易明细凭条、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通知书、收条、谅解书、抓获经过、受立破案经过、户籍证明以及现场辨认笔录、监控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袁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袁某自愿认罪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6日起至2014年5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吕后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谦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