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涟刑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廖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涟刑初字第41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某,男,1993年4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3年8月15日被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同日由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转取保候审。同年11月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执行。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涟检刑诉(2013)3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邓为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5日凌晨5时许,廖某某在涟源市蓝田办事处双江街居委会一麻将馆内打麻将时,与同桌的吴某某因赌资问题发生口角。随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廖某某的儿子被告人廖某某见父亲被打,冲上去把吴某某按倒在地,用拳头打击吴某某的脸部,致其鼻梁骨受伤。经鉴定,吴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2013年8月15日6时许,被告人廖某某被涟源市公安局蓝田水陆派出所民警抓获。经讯问,被告人廖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同月19日,被告人廖某某的母亲谭买莲与被害人吴某某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吴某某35000元,吴某某出具了不再追究被告人廖某某刑事责任的报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廖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如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证人周某某、梁某某、廖某某等人的证言、伤情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到案经过、协议书、户籍证明、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廖某某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吴某某的经济损失,得到了吴某某的谅解,可视其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廖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员 刘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