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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秦执异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徐林凯与邵燕琴、许登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林凯,许登宝,邵燕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秦执异字第24号异议人徐林凯,男,1966年12月2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许登宝,男,1963年3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邵燕琴,女,1973年2月2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许登宝与被执行人邵燕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2年4月27日,本院查封(诉讼保全)了邵燕琴名下位于江宁区天元中路68号东渡国际青年城08幢xxx室房屋。案外人徐林凯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其于2011年1月购买了该房屋,且已入住,故要求法院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经听证查明,徐林凯于2012年9月7日提出执行异议,后于2013年3月3日死亡。本院认为,公民死亡之后即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徐林凯在提出执行异议后死亡,对其异议的审查程序应当依法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徐林凯提出的执行异议终结审查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XX人民陪审员  仇锦川人民陪审员  马润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肖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