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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许法执通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禹州市中亨通讯器材经销部与中域电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1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3)许法执通字第71号禹州市中亨通讯器材经销部:你部与中域电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许民三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部未自觉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域电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部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⑴向申请执行人中域电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5000元;(2)负担本案执行费37元、案件受理费800元。开户银行:许昌银行莲城大道支行;户名: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0154010458300010017。特此通知。执行员 :吕军尚联系电话:0374-292****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