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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东莞高志木业有限公司与杜磊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高志木业有限公司,杜磊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7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高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泉塘村。法定代表人:林炳良,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庞艳,系广东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颜丽英,女,1977年12月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磊,女,1971年3月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秋发,系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东莞高志木业有限公司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3)东一法民二初字第39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产生争议的协议书第三十七条约定:“在合作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广州市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第三十九条明确:“本协议在广州市签订”,这里选择了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协议签订地作为争议管辖地。无论合同的签订,还是实际履行,均是由上诉人的关联公司美兆(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具体操作。按照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杜磊答辩称,双方当事人《协议书》中选择的管辖不明确,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被上诉人有权在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的规定,上诉人提出双方曾在协议中约定,“在合作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广州市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属于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上诉人东莞高志木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东莞市寮步镇,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李远伦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