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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彬执字第004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任旭东与彬县乡镇企业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旭东,彬县乡镇企业供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彬执字第00497号申请人任旭东,男。委托代理人任成森,系申请人之父。被告彬县乡镇企业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彬县公刘街**号。法定代表人王双魁,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军民、宁宏军,该公司职工。申请人任旭东与被执行人彬县乡镇企业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彬民初字第00453号判决书和执行申请书,责令被执行人彬县乡镇企业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申请人任旭东与被执行人彬县乡镇企业供销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15年底之前履行给付义务。本次执行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3)彬执字第00497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智昶审判员  王孝民审判员  韩 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