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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袍商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绍兴圣奥家具有限公司与浙江康思特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圣奥家具有限公司,浙江康思特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袍商初字第376号原告绍兴圣奥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兆伟、于涛。被告浙江康思特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雯娟。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圣奥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康思特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圣奥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9元,由原告绍兴圣奥家具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裘彬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潘佳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