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南法民二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李沛尧与广州泰臣塑胶电子制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沛尧,广州泰臣塑胶电子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南法民二初字第373号原告:李沛尧,男,汉族,1986年2月8日出生。被告:广州泰臣塑胶电子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晓峮。原告李沛尧诉被告广州泰臣塑胶电子制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为被告运输货物。2013年8月至9月被告欠原告运费3900元,并立下欠条给原告。经原告多次追讨无果,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运费3900元给原告。被告没有答辩,亦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被告提供货物运输服务。2013年10月1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写明广州泰臣塑胶电子制品有限公司2013年8月至9月欠司机李沛尧运输费3900元。欠条有被告盖章。诉讼中,原告还提供收款收据、现金支出证明单、送货单,以证明原告为被告送货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欠条》、收款收据、现金支出证明单、送货单,可以证明原告被告运输货物,被告欠原告运费的事实。被告对上述证据没有提出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认定被告欠原告运费3900元。原、被告之间货物运输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履行运输义务后,被告应依约支付运费给原告。被告欠款未付,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付清运费3900元,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州泰臣塑胶电子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沛尧付清运费39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广州泰臣塑胶电子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 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钟紫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