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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刑初字第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白某某交通肇事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临刑初字第0026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某某,男,198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3年5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西临检刑诉字(2013)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白某某驾驶陕A833**号小轿车沿新代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西安市临潼区代王街办“碑林药业”门前南侧路段,与张某无证驾驶的陕AL1**号两轮摩托车相撞,致张某死亡,两车局部损坏,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经法医学鉴定:张某符合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公安临潼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白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肇事后驾车逃逸,于2013年5月2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当事人以330000元调解达成协议,被害方亲属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民报警求助情况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白某某供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说明;法医学鉴定书、车辆痕迹检验表、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被告人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书、谅解书、收条、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白某某驾车发生肇事后虽有逃逸情节,但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在本院审理中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尚好,且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对被告人白某某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为了确保公民的健康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景顺人民陪审员  任云峰人民陪审员  高转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吕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