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岳民初字第33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原告王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安岳民初字第3339号原告王XX,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姜XX,法律工作者。被告李XX,女,汉族,农民。原告王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姜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XX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XX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9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2004年5月27日生育一子王X甲,2007年6月,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现被告下落不明已达6年,期间,夫妻感情早已完全破裂,特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王X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李XX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9月11日登记结婚,2004年5月27日生育一子王X甲,现随原告生活。2007年6月,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2、被告及婚生子户口本复印件,3、结婚证,3、村民委员会证明,4、证人杨XX、王XX、王XX的证言以及原告的当庭一致陈述等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于2007年7月独自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其间,原、被告双方未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被告经本院公告查找,至今仍无下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之规定,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因被告李XX现下落不明,故对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子王X甲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李XX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XX与被告李XX离婚;二、婚生子王X甲由原告王XX抚养。本案受理费260元,由原告王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向六强审 判 员 包祥益人民陪审员 陈善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志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