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商初字第20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与瑞安市海顺进出口有限公司、宋德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瑞安市海顺进出口有限公司,宋德艳,王法忠,鑫瓯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海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孙海燕,孙顺海,叶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209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负责人:邓逢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庆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崇成。被告:瑞安市海顺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海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继峰。被告:宋德艳。被告:王法忠。被告:鑫瓯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丰锐。被告:江苏海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顺海。被告:孙海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继峰。被告:孙顺海。被告:叶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诉被告瑞安市海顺进出口有限公司、宋德艳、王法忠、鑫瓯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海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孙海燕、孙顺海、叶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鑫瓯集团有限公司主体发生变更为由,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355元,减半收取46177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6477元,依法准予免收。审 判 长 江文杰人民陪审员 南瑞咸人民陪审员 陈朝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张芳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