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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市民二终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邯郸欣和圣井甘泉矿泉水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邯郸欣和圣井甘泉矿泉水有限公司,田发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李新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二终字第9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欣和圣井甘泉矿泉水有限公司。负责人葛逸群,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鹤,河北正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发涛,男,193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田振峰,男,1958年11月4日生,系田发涛儿子。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肖贵华,该公司员工。原审被告李新宇,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邯郸欣和圣井甘泉矿泉水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2)丛民初字第3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邯郸欣和圣井甘泉矿泉水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邯郸欣和圣井甘泉矿泉水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邯郸欣和圣井甘泉矿泉水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上诉人邯郸欣和圣井甘泉矿泉水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李新宇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5382元,邯郸欣和圣井甘泉矿泉水有限公司负担11162元,田发涛负担42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35元,减半收取667.5元,由邯郸欣和圣井甘泉矿泉水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文华代理审判员  徐海燕代理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翠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