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民申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中大空调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明达特种设备有限公司奉化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中大空调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明达特种设备有限公司奉化分公司,宁波市北仑金汇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10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大空调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留明。委托代理人:郭冬善。委托代理人:孙丰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波市鄞州明达特种设备有限公司奉化分公司。负责人:曹仁明。一审第三人:宁波市北仑金汇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芳。委托代理人:周静尧。委托代理人:章青。再审申请人中大空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大集团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明达特种设备有限公司奉化分公司(以下简称明达设备奉化分公司)、一审第三人宁波市北仑金汇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汇百货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甬民二终字第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中大集团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认定明达设备奉化分公司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量,系认定事实错误。明达设备奉化分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完工及完成的工程量。涉案工程系由贝莱特空调有限公司及中大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继续施工、整改完成后才能正常使用。(二)案涉工程并未增加工程量,一、二审判决认定增加工程量141735元证据不足。(三)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1.明达设备奉化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明达设备奉化分公司明确承认空调水系统工程的竣工是在2007年10月份,但其直至2012年才起诉,已明显超过诉讼时效。2.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合同无效请求,一、二审在未就该问题作出审查及举证、质证的情况下,依职权认定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系适用法律错误。3.山东中大集团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合法清算并注销。明达设备奉化分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而又向作为股东的中大集团公司主张债权没有法律依据。4.一、二审法院未根据案件基本事实判决第三人金汇百货公司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系适用法律错误。(四)一审审理程序错误。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其对王彬彬、邵琦进行调查取证,亦不符合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中大集团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金汇百货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一、二审未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适用法律正确,但一审根据中大集团公司的申请将其追加为第三人,违反了合同权利义务的相对性原则。本院认为:(一)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宁波北仑金汇百货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明达设备奉化分公司施工安装金汇百货公司一至五层中央空调水系统。明达设备奉化分公司亦按约进场施工,金汇百货公司作为该工程发包人,已实际使用该工程,中大集团公司称明达设备奉化分公司未按约完工,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故一、二审认为该工程视为已完工并无不当。(二)关于增加的工程量,《北仑现代商务城水系统工程量增加细表》上有张淑勇和王彬彬的签字,张淑勇系双方签订的签订施工合同的签约代表,张彬彬系涉案工程施工现场的唯一负责人,因此一、二审认定该二人在上述明细表上的签字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人,并对该二人确认的增加工程量予以认定亦无不当。(三)明达设备奉化分公司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表示其没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因此一、二审依职权认定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符合法律规定。施工合同虽然无效,但一、二审参照该合同关于最后一期工程款的付款条件,认定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并无明显不当。由于山东中大集团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在期清算报告中确认“本公司清算组出具的清算报告已经公司股东审议确认,报告内容不含虚假,若有虚假,全体股东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虽然明达设备奉化分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但山东中大集团空调工程公司对于案涉工程款应是明知的,却未在清算报告中予以明确。因此,一审认定该公司的股东中大集团公司在其继受公司资产内承担偿付义务亦无不当。本案金汇百货公司被列为第三人系由中大集团公司申请追加,明达设备奉化分公司并未向金汇百货公司主张权利,故一审未判令金汇百货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处理得当。(四)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及对王彬彬、邵琦进行调查取证未违反法定程序。综上,中大集团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大空调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培良代理审判员 方小欧代理审判员 钱晓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曼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