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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小民保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北京国诚鑫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山西启明动力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国诚鑫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西启明动力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小民保字第92-1号申请人北京国诚鑫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汪伟国,总经理。被申请人山西启明动力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杨道锋,总经理。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作出(2013)小民保字第92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3年9月24日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启明动力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9758元。现冻结期限已过,我院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山西启明动力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9758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田晓彩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