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瓯民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吴少林与黄春荣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少林,黄春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瓯民初字第726号原告:吴少林。被告:黄春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少林与被告黄春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未预交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梅盈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韩惠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