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大悟民初字第005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曹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大悟民初字第00598号原告曹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承担。审判员 吴海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谈华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