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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民催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陕西云海物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云海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催字第00045号申请人陕西云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兴东路48号。法定代表人闫光辉,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陕西云海物流有限公司因将号码为3100005122713114、票面金额为45万元、出票日期为2013年6月28日、出票人为陕西建工集团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出票人账号为XXXX、付款行为浦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收款人为陕西云海物流有限公司、收款人帐号为XXXXX、收款人开户银行为未央联社白家口分社、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12月2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0月16日发出公告、停止支付通知书,2013年11月14日申请人陕西云海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将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已找到,要求撤回公示催告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陕西云海物流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公示催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陕西云海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秦玉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兰志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