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民初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董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张民初字第761号原告董某。被告侯某。(未到庭)原告董某诉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侯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某诉称,其与被告侯某于2006年3月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07年10月26日生一女孩,取名侯某某。婚后被告不尽丈夫与父亲的义务,自2011年10月离家出走至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此原告董某诉来法院请求判决其与被告侯某离婚,婚生女侯宣羽由原告抚养、被告侯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分担。被告侯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答辩也未递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侯某与原告董某于2006年3月开始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在淄博市张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07年10月26日生一女孩,取名侯宣羽。婚后夫妻感���出现危机。此为原告董某首次起诉离婚。上述事实,有被告侯某与原告董某的结婚证、女儿侯某某的户籍证明及原告董某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婚姻幸福需要双方共同努力经营,努力维持婚姻的长期性、稳定性和合法性是法律的一项基本价值追求。今原告董某与被告侯某经自由恋爱结婚,具有感情基础,其婚后虽有矛盾,但若二人加强沟通、互相理解,夫妻感情具有改善的可能,原告关于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离婚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侯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董某与被告侯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 翔审判员 闫 晓审判员 安国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晓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