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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衡桃执终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衡水金泰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浙江联顺道路筑养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衡桃执终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衡水金泰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彭杜乡赵辛庄村东。法定代表人赵金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磊,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浙江联顺道路筑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一巷88号三楼。法定代表人徐颂,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衡水金泰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浙江联顺道路筑养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截至2012年5月24日,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价款28229.2元、应赔偿申请人利息损失5834元,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589元、申请执行费420元,合计人民币35072.2元。另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且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3条第8款第(1)项、第(3)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1)衡桃民二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维明审判员  郑广平审判员  刘迎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