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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仓民初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林庄与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燎原村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庄,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燎原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仓民初字第1024号原告林庄,女,198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林雪宝,男,195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燎原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林美珍,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庄与被告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燎原村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庄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2元,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21元,由原告林庄负担。审 判 长  郑敦梁代理审判员  许友霖人民陪审员  张 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曾雪莲 来自